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遗

时间:2015-08-28 14:51:28 | 关注度:178

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遗失补办核准

  申办主体:个人

  办理结果:《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补办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文件

  无

  2

  《建设工程类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无

  3

  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无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依据说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依据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2004年4月8日起实施)第三条、第五条

  依据说明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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