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时间:2016-08-25 09:59:56 | 关注度:100

  事项名称: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办理结果:《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无

  2

  营业执照

  无

  3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无

  4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无

  5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无

  6

  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无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依据说明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依据名称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2007年11月26日发布并施行,第四条

  依据说明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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