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1 14:27:24 | 关注度:202 次
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办理结果:《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无
2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无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第四条
依据说明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