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核准

时间:2016-02-21 14:29:51 | 关注度:80

  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核准

  申办主体:企业

  办理结果:《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补办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文件

  无

  2

  《建设工程类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无

  3

  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无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第四条

  依据说明 →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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