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2-21 14:27:43 | 关注度:151 次
事项名称: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办理结果:《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详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无
3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无
4
企业章程
无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无
6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无
7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无
8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无
9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无
10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无
1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无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依据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依据名称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建办市[2006]68号,2006年9月4日施行)第一条第2项、第二条第7项
依据说明 →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