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时间:2016-02-21 14:32:01 | 关注度:19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二)《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8]83号;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2007]202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三)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所列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原聘用单位出具的解除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0)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11)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2)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1中所列第1、2、5、7、9、10项所列资料;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6)个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232号);

  3、延续建设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1中所列第1、2、7、9项所列资料;

  (2)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4、企业增项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中所列第1、2、5、7、9、10项所列资料;

  (2)原资质证书正、复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5)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232号)。

  (二)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6、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2、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3、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14、《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5、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232号);

  16、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5、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0、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附件4)、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11、《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2、个人、企业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232号);

  13、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综合资质还需提供:

  14、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5、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企业增项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资质需提供);

  7、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8、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9、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1、《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2、个人业绩核查表一份(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办[2012]232号);

  13、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重新核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注册人员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7、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0、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1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2、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3、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14、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须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15、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6、《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17、电子文档一份(按照住建部《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的规定)。

  (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及证书增补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注册资金、注册地址、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号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4)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5)企业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毕业证、职称证明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身份证明、毕业证、职称证、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以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表。

  经济性质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副本原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

  6、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需按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提交重新核定的材料。

  因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而发生的企业名称及经济性质等变更需提交以下资质: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 副本复印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

  6、整体改制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7、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

  8、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三份、《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企业吸收合并、企业新设合并变更,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加盖公章);

  2、法人或合伙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报告;(写明变更原因、新企业与原企业隶属关系、资产及技术人员有无变化。);

  3、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被吸收企业工商注销通知书复印件;

  5、被吸收企业申请资质注销的申请报告;

  6、原企业资质证书正 副本复印件;

  7、被吸收企业关于同意被吸收合并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8、新企业公司章程;

  9、国有企业需提供吸收合并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10、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三份、《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份(按住建部《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厅[2010]36号要求上报)。

  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

  4、遗失补办证书需要提供省级或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四、材料要求

  1、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资质或由省厅初审的甲级资质延续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2、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申请资料,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 鄂建[2009]13号)中第二条“申报材料要求”相关要求。

  五、办理程序

  1、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2、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六、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名称变更、遗失补办、证书增加、其他变更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027-6887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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