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30 00:22:48 | 关注度:128 次
事项名称 | 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分工程设计乙级除外]资质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
单位名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办理地点 | 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 电话 | 0311-87805336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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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5、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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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规定的条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4、《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5、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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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一、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 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8.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12.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13.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14.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六)、重新核定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10.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11.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七)、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甲级勘察设计资质的,还应提 供相应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 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材料要求 1、 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二份;申请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二份,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 和一份附件材料;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专项设计资质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份数要求同上。 2、附件材料采用A4纸 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需要核实原件的,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初审部 门审查意见表中由核验人签字。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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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环节 | 受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1个工作日 | ||||||||
审核 | 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 处室审查,并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 7个工作日 | |||||||||
审批 | 厅主管厅长 |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2个工作日 | |||||||||
办结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 审查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 报送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的意见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
听证、公示 | |||||||||||||
评委评审 | |||||||||||||
补正 | |||||||||||||
其他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性质 | 无 | ||||||||||||
批准证件 | 名 称 |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有效期 | 5年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备 注 | |||||||||||||
监督部门 |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311-87805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