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时间:2015-08-29 23:35:23 | 关注度:15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事项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单位名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电话 0311-87805336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0号,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第16条;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9月1日 起施行)第19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
条件具体内容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
材料具体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11、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二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环节 受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1个工作日
审核 城市建设处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7个工作日
审批 主管厅长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2个工作日
办结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审查需向申请人送达的材料是否齐全 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现场考察        
听证、公示        
评委评审        
补正        
其他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 名    称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
无〇
前置审批事项 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前置审批机关 注册地工商部门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备  注  
监督部门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监督电话 0311-8780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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