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9 23:29:08 | 关注度:199 次
事项名称 | 建筑施工企业(含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
单位名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办理地点 | 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 电话 | 0311-87805336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第二条、第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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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四条、第六条;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2008年5月13日)第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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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 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 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 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2008年5月13日)。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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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2004年7月5日)第四条、第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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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8、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9、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10、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培训考试卷(样卷)等; 11、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3、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首次申请的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中,可不提供施工现场的相关内容。 第3至第15项材料应当装订成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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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环节 | 受理 | 厅审批窗口 |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1个工作日 | ||||||
审核 | 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 12个工作日 | |||||||
审批 | 厅主管厅长 |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2个工作日 | |||||||
办结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 审查需向申请人送达的材料是否齐全 | 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
听证、公示 | |||||||||||
评委评审 | |||||||||||
补正 | |||||||||||
其他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性质 | 无 | ||||||||||
批准证件 | 名 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效期 | 3年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备 注 | |||||||||||
监督部门 |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311-87805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