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2 13:46:59 | 关注度:135 次
事项名称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
单位名称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办理地点 | 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 | 电话 | 0311-87805336 |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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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市[2007]6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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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1、企业近5年独立承担过4次以上800千牛·米以上起重设备或50吨以上起重机或龙门吊的安装拆卸,未发生过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企业具有 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8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一台种800 千牛·米以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与质量检测设备。 6、《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金属门窗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0]507号)中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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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2、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市[2007]6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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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含相应的电子文档),书面与网上同步申报; (二)附件资料: 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含章程修正案);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8、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含出租方的购买发票)、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含出租方产权证)及厂区平面图。 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电工人员证书; 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1、中标通知书(甲方独立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 2、施工合同; 3、业绩工程检验报告; 4、甲方确认的结算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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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环节 | 受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1个工作日 | |||||||||
审核 | 材料装备处处 | 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意见 | 7个工作日 | ||||||||||
审批 | 主管厅领导 |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2个工作日 | ||||||||||
办结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 | 审查需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 | 报送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的意见 | |||||||||||
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
听证、公示 | ||||||||||||||
评委评审 | ||||||||||||||
补正 | ||||||||||||||
其他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性质 | 无 | |||||||||||||
批准证件 | 名 称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有效期 | 有效期5年(不定期监督检查或核查)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备 注 | ||||||||||||||
监督部门 |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311-87805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