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时间:2016-08-25 12:12:06 | 关注度:167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64号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办理程序:

  1、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胶装成册);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建部。

  二级资质办理程序:

  1、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胶装成册)及电子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收到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后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满足许可要求,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三级资质办理程序:

  由企业所在市(州)、贵安新区、威宁县和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五、行政许可时限

  1、一级资质的初审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

  2、二级资质的办理期限: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完整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贵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原省展览馆二楼)

  联系电话:0851-86987046

  九、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5:00,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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