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管理局下放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权限

时间:2015-10-10 13:24:47 | 关注度:617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行政部门,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向区(市)县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成府函〔2015〕90号)的要求,现就下放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权限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行政部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以下统称各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

    二、办理流程

    (一)新申报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建立信用档案,并向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5.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以下简称名册证书)及社会保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请暂定三级转为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更新信用档案,并向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名册证书及社会保险,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及社会保险(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5.全部受聘提供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各一份);

    6.全部受聘提供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行为情况表(原件一份);

    7.关于企业建立信用信息的说明(原件一份)。

    (三)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变更原因说明书(原件一份)。

    (四)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审核、审批”三审制原则,完成资质审批工作,并对符合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

    (五)取得暂定三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申请三级资质核定;未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三级资质核定或未通过三级资质核定的企业,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资质证书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盖各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公章。各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每月定期向市房管局报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台帐,加强辖区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编号以各区(市)县的全称进行编排,其中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编号加“暂”,且有效期为一年;三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如:锦江区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编号为“成房锦江暂(2015)001”;三级资质证书的编号为“成房锦江(2015)001”。

    四、其他事项

    (一)取得由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核发的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需申报二级资质核定的,应在申报二级资质核定前,向市房管局申请更换由市房管局盖章的三级资质证书。

    (二)取得由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核发的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到外地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向市房管局申请更换由市房管局盖章的三级资质证书。

    (三)各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可以将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委托给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市)县级有关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各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四)因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审批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由各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承担。

    (五)市房管局对各区(市)县房管行政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效,原《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07〕101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我市物业管理有关管理权限的通知》(成房发〔2010〕19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的通知》(成房发〔2007〕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向区(市)县下放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5年8月12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