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时间:2016-02-21 12:35:58 | 关注度:198

    建设类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十五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六)《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建设部令第97号)。

    二、申请条件

    经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拟申请执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领域执业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执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新聘用执业单位应提供申请人调动流动或原聘单位辞职的证明;

    (四)执业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情况说明;

    (五)继续教育证书;

    (六)大专院校科研及设计人员申请注册的,应提供在编人员证明,若系在职教师,准予注册的人数不超过本院校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40%。

    以上所列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或受聘执业单位持申请材料,在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申请,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州县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等有关条件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二)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028)86948961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804  8691348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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