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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2-21 12:35:48 | 关注度:123 次
川建发[2007]53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7]5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贯彻实施154号部令,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执行。
二、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的规定受理审查。
三、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后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五、持2007年3月1日以后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按154号部令第五条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持2007年1月1日以前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仍按原资格证书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经自查达到154号部令标准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原颁证机关提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按154号部令第五条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六、根据154号部令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9号)有关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库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0人,由登汇在本单位的评标专家和外聘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持有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和工程类技术职称证书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评标人员资格证。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登记在本机构的评标专家不少于15名,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登记在本机构的评标专家不少于10名,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登记在本机构的评标专家不少于5名。
七、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的审核,以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及其继续教育登记情况为准。
八、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通过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网站,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信用系统填报本机构的基本信息。
九、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和申请资格延续,需审核的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价意见四项,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执业手册》中登记的业绩可不提供招标代理过程文件。
十、凡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9]第14号)文件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四川省建设厅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后,力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川省建设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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