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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时间:2015-09-02 17:27:50 | 关注度:108 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许可
二、办理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三、办理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绩等条件。
四、提交的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注销审核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章程
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
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监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保缴费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60岁以下退休聘用人员需提供退休证;
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60岁以下退休聘用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2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聘书及高级职称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含变更记录)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核准注销证明
股东大会或懂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全国性建设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程序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人
通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网上申请并打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相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窗口办理。
2.
审查方式: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
申请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申请时,应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和
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含工商年检记录)复印件;
(2)企业章程(含股东签名或盖章页)复印件;
(3)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4)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属于自有设备的提供设备发票;属于租用的,提供双方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设备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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