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

时间:2015-09-08 20:31:07 | 关注度:98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4、《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85号令)。

  二、申请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的各项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资质核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经营场所证明;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资质延续、升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6、企业章程;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

  8、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材料(立项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

  9、上年度在建项目房屋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立项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资质证书变更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通知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资质证书遗失补发

  1、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遗失的登报声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五、办理程序

  1、一级资质由省住建厅初审,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住建厅审批;

  3、四级资质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

  4、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住建厅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副本和资质申报材料复印件到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6、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由各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暂定资质证书》由省住建厅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企业申请相关资质时,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

  六、办理时限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建部;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名称变更、遗失补办、其他变更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027-68873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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