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10 16:51:26 | 关注度:136 次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 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 [2005]85号) 5、《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15]268号)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具有法人资格,且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资产、专业管理人员和开发业绩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一、一级资质申请及延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房地产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企业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印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文件 ; (2)上一年施工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0、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二级资质申请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房地产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名称、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可不提供;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中官网无法查询的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职称证提供原件核对; 5、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6、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印章); 7、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 (2)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 三、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参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一)可简化审批手续的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二)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资质证书变更 1、一级资质证书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 (6)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以及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交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 (7)涉及变更股权的还需提交企业的有关决议、决定、章程修正案和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 2、二级、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3、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备注: 1、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3、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企业申请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部许可资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市许可资质); 2、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
办理流程: |
许可机关: 1、住建部许可:一级资质 2、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二级资质 3、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三级、四级、暂定资质 4、县(市)住建部门许可:四级、暂定资质 许可程序: 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省住建厅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住建部。 2、由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原件供核对。其中,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设区市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4、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资质证书变更: (1)一级资质证书变更,经省住建厅审核后报住建部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 (2)二级、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变更,报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3)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4:30 - 17:30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5:00 - 18:00 (夏令时) |
受理地址: | 省住建厅: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 |
责任部门: | 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市、县住建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机关: | 省住建厅,市、县住建部门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不含现场勘察、企业陈述补充材料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0591-87674698 |
监督电话: | 0591-87562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