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时间:2017-10-20 17:26:20 | 关注度:135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建设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管理工作行为,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保证考试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专业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的考试考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执行全国统一的职业标准和评价大纲,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确定合格标准,采用计算机随机组卷、机上答题、当场评分的方式。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自愿报名并通过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参加考试的人员;所称考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务工作的考点工作人员(包括考点负责人、监考员、网络系统管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机考专业机构管理员和巡考员。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管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培考办)负责;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技术支持、考点考室及考试相关设备保障由厅培考办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招标确定的机考专业机构提供。

    第二章考点设置

    第七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在地,由机考专业机构推荐、厅培考办认可并告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选择交通方便、环境安静、人员疏散便利,考试计算机等设施设备完备,且承担过省级部门有关无纸化考试任务的学校。

    第八条考点的布置应庄重严肃。其正门入口处应标示“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考试××考点”,并在门内醒目的地方公布《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场安排表及分布图等;应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第九条考点应配备网络、服务器、考试机、备用电源等保障考试的设施设备;应设立考务办公室、候考区、饮水供应处等场所;应具有防火、防盗、救护等安全保卫条件,并制定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考点若因发生考试纪律失控、试题泄密及其他严重问题的,两年内不得再承担该项考试任务。

    第三章考室设置

    第十一条考室应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安静整洁的计算机机房,同时应符合防火、防雷、防水和防静电等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每个考室应标明考室编号;考室前后应设置“物品置放处”;配备一定数量的签字笔。

    第十三条每个考室安排应试人员不超过100名,配置有相应数量的考试机和1台考试管理机,且配备不低于5%的备用机。考试管理机应置于考室独立位置,与考试机之间距离不低于1米。

    第十四条考室入场位置应划定应试人员拍照和核验身份证区域,配置拍照设备、身份证阅读器、拍照背景布或背景墙。

    第十五条考室应配备高清、不留盲点的监控设备,具有将监控视频数据保存至少半年的存储设备。

    第十六条考室内应清空桌屉,不留杂物,凡可能涉及考试内容的张贴物应予清除或覆盖。

    第四章考试规则

    第十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前4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依次排队入场。证件不齐或不符者不得进入考室。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禁止在考室内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除准考证、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机必须关闭)须放在“物品置放处”。

    第十九条应试人员入场时应按要求有序地接受身份核查、拍照取像、签到,在监考员引导下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件放在机位明显位置。

    第二十条应试人员开考前凭身份证号登录考试系统,登录后应仔细核对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本人照片等)及考试岗位,并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如个人信息有误,应举手示意,等待监考员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试人员在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室;开考30分钟内未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个人信息者,视为缺考;开考60分钟后,方能交卷签字离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室。

    第二十二条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为准。迟到者必须按考试规定时间结束考试,不得延长时间。提前交卷者必须经监考员确认属正常交卷后方可签字离场。应试人员离开考场时,应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二十三条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考试机进行冷、热启动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若考试系统出现故障,应举手示意,等待考务工作人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试人员确认交卷后,系统自动评卷并显示本次考试成绩。应试人员也可于考试次日通过四川建设人才网(www.scbuilder.com)查询本人本次考试成绩。

    第二十五条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题字迹、图形不清晰等异常情况时,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二十六条应试人员应尊重监考员,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和检查,爱护公共财物,遵守考场秩序,不得有违反考试纪律规定的行为,否则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务工作人员配备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考点负责人是考点考务工作的责任人,由考点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考点考务工作,严格执行本细则等有关规定。

    (二)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室,选聘和培训监考、网络系统管理及其他工作人员,督促检查考试设备、系统网络及监控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考风考纪管理,督促监考员认真严肃监考;防止考试数据泄露、修改。对违纪的监考、网络系统管理员等应及时撤换。

    (四)按时汇总报告本考点考试情况,督促及时传输相关考试数据、监控录像等数据,检查验收考场记录单及违纪违规情况表。

    (五)积极稳妥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如遇突发情况或重大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应对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监考员是实施监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考点负责人选聘。每个考室应试人数少于50(含)人的设监考员2名、51—100人的设监考员3—4名,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严肃监考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二)在监考过程中,不准擅离职守,不准阅读书报,不准抄题、做题、念题,不准谈笑聊天,不准检查和暗示考生答题,不准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三)开考前40分钟,组织应试人员有序进入考室,对应试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拍照取像、指导签到,引导其对号入座,督促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机位明显位置,并将其他物品放在“物品置放处”。拒绝与考试无关人员和证件不齐或不符者进入考室。

    (四)开考后30分钟内,应再次查验应试人员身份,核查其身份证件信息与准考证、《应试人员签到册》信息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进行处理。

    (五)开考60分钟后,应提醒应试人员可以交卷退场,告知其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室。

    (六)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应提醒应试人员考试剩余时间。

    (七)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劝其退场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同时在管理机上标识并在《考室情况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违纪违规情况。如发现应试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妥善进行处理。

    (八)考试期间,如遇考试机故障且无法及时解决,应立即向机考专业机构管理员报告申请转移至备用考试机,并在《考室情况记录表》相应位置处注明原因;如出现大规模考试机故障、网络故障或断电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并控制考场秩序,等待故障排除;如发生其他异常或突发事件,应迅速上报、等待处理,并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九)严格保守秘密,履行对试题、成绩、应试人员个人信息等的保密职责。

    第二十九条网络系统管理员是考试的技术负责人,由考点负责人选聘,每个考室设1名,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做好考试机设备、网络维护等工作,保证相关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

    (二)按时做好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题数据下载、答题数据的上传等工作,确保考试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三)发生其他异常或突发事件,应迅速上报,并协助考点负责人及时妥善处理。

    (四)严格保守试题、成绩、应试人员个人信息、考试系统及监控系统的参数和密码等秘密。

    第三十条每个考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卫、医务等其他工作人员,保障考点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考室所在楼层原则上应配备1—2名其他工作人员,负责维护考室外秩序和协助监考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机考专业机构管理员是考点考试技术支持的负责人,由机考专业机构派驻,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考试技术委托协议约定的有关职责;

    (二)收集整理反馈考试技术支持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将考务情况向机考专业机构报告,如遇突发情况或重大问题,及时协调处置。

    第三十二条巡考员是考点巡查工作的负责人,由厅培考办选派,原则上每个考点派驻2人,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派人员参与,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本细则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督促所巡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二)巡查考务工作准备情况、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查验场地布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三)巡查考试现场,如发现监考员监考不严、履职不佳的,应当场批评指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提请考点负责人处理。如发现应试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违规情况的,应当场制止,并通知监考员和考点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四)督促考点有关人员保证考试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

    (五)听取考试考务意见建议,及时将巡考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向厅培考办报告。

    第六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并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机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员许可擅自离开机位的;

    (三)夹带、翻阅考试相关资料和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在考场吸烟、进食和离开考场后高声喧哗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一)互相交换考试机位或故意损坏考试机器的;

    (二)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三)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室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与考务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六)利用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七)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当即离开考场:

    (一)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辱骂、诽谤、诬陷考务工作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行为的。

    以上情形中,视情节轻重,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处理;若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本项考试,吊销已取得的相关证书。

    第七章考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停止其参加本次考务工作,并由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室或者座位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题的;

    (四)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单位将其调离考务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本项考试考务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试题抽取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考试合格成绩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题信息等通过拍照、摄像、拷贝等方式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考试相关数据的;

    (六)擅自获取、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九)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以上情形中,若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处理程序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面口头告知考生,并要求违纪违规人员在《违纪确认表》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监考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并签字。

    第四十条考试结束后,有他人举报投诉应试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厅培考办进行调查、形成《违纪违规情况调查报告》,依照第六章、第七章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在15日内对处理意见进行申诉,申诉无效的,由厅培考办作出处理决定。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的相关证据或调查取证材料由厅培考办保存一年备查。

    第四十一条专业人员无纸化考试应设置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应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应试人员及社会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应上墙公示。考务工作人员需挂牌上岗。

    第九章试题管理

    第四十二条试题从全国统一题库和省补充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三条完成考前试题数据下载并封场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进入考试机房。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准拍照、截屏或以其他形式存储试题。

    第四十五条试题数据在考试结束30分钟内,由机考专业机构管理员按规定从考点计算机上统一销毁;答题数据由机考专业机构管理员上传至其服务器保存六个月备查,到期统一销毁。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厅培考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川建岗培发〔2011〕3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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