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18〕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申请和审查工作,确保省级风景名胜区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拟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跨行政区域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联合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四川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三)拟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图册、视频影像等有关材料;(四)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上述(一)至(三)项材料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状分析
1.行政区划及区位;
2.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概况;
3.开发利用条件;
4.管理状况。
(二)资源评价
1.风景资源分类及等级评定;
2.风景资源特色;
3.评价结论、意见及建议。
(三)发展建议
1.风景名胜区的范围;
2.性质及保护目标;
3.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方式。
(四)图纸、照片相关要求
1.区位关系图、风景名胜资源评价图、风景名胜区地形图、风景名胜区范围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风景名胜区与其他部门管理的资源关系图等图件资料。
2.重要景点、景物的照片及相关说明。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材料按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多学科、多专业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复查工作,并提交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及评分结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评分标准》对拟设立风景名胜区打分。采用简单平均法计算(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评审项目总分,拟申报风景名胜区总分达到60分及以上,且资源价值得分不低于40分的具备上报审批的资格,低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低于40分的不具备上报审批资格。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结论,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评分标准
附件
《四川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省级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70%)、环境质量(15%)和管理状况(15%)三个部分组成。
1.2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资源价值(70分)
2.1.1典型性(15分)
a、自然景观属国内同类型中的突出代表,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过程,提供了一种特有的见证或范例(12-15分);
b、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了省级水平(8-11分);
c、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地区级水平(4-7分);
d、景观特征不明显,缺乏代表性(0-3分)。
2.1.2稀有性(15分)
a、具有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具有国家珍稀、濒危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独有的地质地貌或演变过程、独有的民族风情,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12-15分);
b、有国内分布较少的、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和风情(8-11分);
c、有在省内分布较少的、具有省级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4-7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为普通(0-3分)。
2.1.3丰富性(10分)
a、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特征(8-10分);
b、景点数量较多,类型较少(5-7分);
c、景点数量及类型较少(3-5分);
d、资源类型单调,景点数量较少(0-2分)。
2.1.4完整性(10分)
a、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人为干扰极少(8-10分);
b、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存基本完整,人为干扰较小,且不构成明显影响(5-7分);
c、资源分布区域内居民较多,人为干扰明显,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存不够完整,但可以恢复(3-4分);
d、自然和人文景观受到明显破坏,且不可以恢复(0-2分)。
2.1.5科学文化价值(5分)
a、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4-5分);
b、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2-3分);
c、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学术研究和教育意义一般(0-1分)。
2.1.6游憩价值(10分)
a、风景名胜区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旅游开发条件良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8-10分);
b、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5-7分);
c、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价值一般,仅满足当地游客的旅游需要(3-4分)。
2.1.7风景名胜区面积(5分)
a、>50平方千米(5分);
b、10-50平方千米(4分);
c、5-10平方千米(3分);
2.2环境质量(15分)
2.2.1植被覆盖率(6分)
a、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60%(6分);
b、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40-60%(3-5分);
c、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20-40%(1-3分);
d、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20%(0分)。
2.2.2环境污染程度(6分)
a、风景名胜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均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一级标准(5-6分);
b、部分低于一级标准,但全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3-4分);
c、主要指标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1-2分);
d、主要指标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最低要求(0分)。
2.2.3环境适宜性(3分)
a、风景名胜区适宜于旅游活动的区域无自然灾害影响(3分);
b、风景名胜区适宜于旅游活动的区域有自然灾害影响,但可以避让的(1-2分);
c、风景名胜区适宜于旅游活动的区域有不可避让的自然灾害影响的(0分)。
2.3管理状况(15分)
2.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分)
a、具有能够履行保护资源职责的相关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5分);
b、具有能够履行保护资源职责的相关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但管理职权不能覆盖整个申报区域的(3-4分);
c、已建立相关管理机构,但管理力度弱,不能适应履行保护资源职责的(1-2分);
d、尚未建立任何相关管理机构(0分)。
2.3.2边界划定和与相关权益人协商情况(4分)
a、边界清楚,取得申报区域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具有书面协商的内容和结果(4分);
b、边界清楚,主体资源分布区取得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绝大多数人支持设立风景名胜区,并具有书面的协商内容和结果(3分);
c、边界清楚,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大部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支持态度,并有望近期办理书面的协调内容和结果(1-2分);
d、边界不清,申报区域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大部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同意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0分)。
2.3.3基础工作(3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档案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监测(3分);
b、基本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2分);
c、初步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1分);
d、基础工作尚未开展(0分)。
2.3.4管理条件(3分)
a、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与适宜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完备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设施(3分);
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2分);
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但条件较差(1分);
d、不具备管理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0分)。
3、附则
根据《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评分表》总分得分小于6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小于4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总分得分等于或大于60分的符合申报标准要求。
省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审查评分表
拟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名称 |
|
指 标 及 赋 分 |
资
源
价
值
70分
|
1.1典型性 |
满分 |
得分 |
环
境
质
量
15
分 |
2.1植被覆盖率 |
满分 |
得分 |
15 |
|
6 |
|
1.2稀有性 |
满分 |
得分 |
2.2环境污染度 |
满分 |
得分 |
15 |
|
6 |
|
1.3丰富性 |
满分 |
得分 |
2.3环境适宜性 |
满分 |
得分 |
10 |
|
3 |
|
1.4完整性 |
满分 |
得分 |
管
理
状
况
15
分
|
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
满分 |
得分 |
10 |
|
5 |
|
1.5科学文化价值 |
满分 |
得分 |
3.2边界划定与土地权属 |
满分 |
得分 |
5 |
|
4 |
|
1.6游憩价值 |
满分 |
得分 |
3.3基础工作 |
满分 |
得分 |
10 |
|
3 |
|
1.7风景名胜区面积 |
满分 |
|
3.4管理条件 |
满分 |
得分 |
5 |
|
3 |
|
总 分 |
满分 |
得分 |
100 |
|
评审结论 |
|
评审专家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