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住房及用地供应的通知

时间:2017-09-15 11:37:00 | 关注度:222

    川建发〔2017〕1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住房及用地供应,增加市场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用地供应节奏

    各地要按照川国土资发〔2017〕28号分类调控要求,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原分类目标已不适应实际需求的城市,要及时报国土资源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调整。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偏低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相对较小,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城市,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7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

    二、积极推进住房用地前期工作

    按照稳定市场的原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对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作出统筹安排,明确住房建设目标和规模。要着力优化住房供给结构、完善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制定加大住房供给的具体措施。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尽快将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尚未向社会公布住宅用地五年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的地级以上城市、州府所在地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县级市),务必在第三季度末完成该项工作。要切实做好住宅用地储备,加快推进农用地转用征用报批、征地拆迁、存量土地收回收购、前期开发等工作,确保拟供应宗地规划条件明确、权属清晰合法,具备开发动工条件。

    三、强化已供住宅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

    加快已供应土地开发利用是缓解当前住房供求关系紧张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加大对已供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监管,健全完善动工催告预警、违约责任追究等机制,督促已供住宅用地尽快形成有效市场供应。各地要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对企业原因导致闲置的,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快处置。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各地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依法优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加强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预售许可办理进度,严肃查处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具备预售条件但不合理定价、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要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开发企业的信用情况,作为其参加土地竞买、核定资质等级、确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等的重要依据。

    五、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各地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开发企业持有出租的年限。租赁住房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地区,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盘活城区存量土地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积极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支持和鼓励居民出租闲置住房,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出租住房按川办发〔2016〕82号文件享受税收优惠。

    六、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房地产交易、土地供应等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等方面建立会商机制,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联动。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定期对各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供应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将进行约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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