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5-03 15:07:51 | 关注度:35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

    川建房发﹝2017﹞27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做好取消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续工作,确保白蚁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取消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

    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将为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起到积极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白蚁防治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取消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建设单位和服务对象收取白蚁防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政策执行。

    二、高度重视白蚁防治工作

    白蚁是世界性五大害虫之一,俗称“无烟的火灾”、“无声的地震”。白蚁危害具有危害广泛、隐蔽性强和传播速度快三大特征。我省气候温和湿润,适宜白蚁生存与活动,属白蚁危害比较严重的区域,目前已发现的白蚁种类有4科14属74种,其中10种白蚁可入室危害房屋建筑。特别是近年普查发现,随着城市房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白蚁危害种属扩散速度有加快趋势,蚁患治理形势愈加严峻。多年防治实践证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能有效控制白蚁危害房屋建筑,减少经济损失,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各地应高度重视白蚁防治工作,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0号令)和《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省政府第196号令)规定,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三、依法履行白蚁防治职责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白蚁防治单位依法履行白蚁防治工作职责所需的管理、购买服务、药物、机器具、基础科研等相关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白蚁防治单位要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益性服务性质,不折不扣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认真落实15年包治期内复查回访和免费灭治服务,积极做好后续政策衔接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服务效率。

    四、强化白蚁防治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引导建设单位按程序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实施白蚁预防。白蚁防治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白蚁防治技术规程》(DB51/T5012-2013)施工,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切实保证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公共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1)。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认真做好白蚁预防施工和验收工作。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有《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示范文本见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须具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严肃查处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等违反白蚁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提升白蚁防治服务水平

    各地要加强白蚁防治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大白蚁防治科普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防蚁意识和对白蚁防治工作的关注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包治期以外既有房屋白蚁危害治理,积极引导物业服务机构参与白蚁防治的后期维护工作,多渠道满足群众灭蚁需求。加强白蚁防治工程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白蚁防治网上预约、受理、查询、反馈等功能,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本地区蚁情监测,积极推广符合生态要求的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提高防治技术水平,促进白蚁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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