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的通知

时间:2015-06-29 12:32:31 | 关注度:329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47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信运营企业:

自《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 和《四川省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光纤入户工程技术规范》(DBJ51/004-2012)等国家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光纤到户标准)发布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狠抓落实,我省光纤到户率不断上升。但仍然存在部分地方光纤到户标准贯彻实施力度不够、执行不严、工程质量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光纤到户标准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必须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二、住宅建设单位要同步建设满足多家通信运营企业共同使用需要的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并预留设备间,安装设备用电计量装置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所需投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要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光纤到户标准开展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要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住宅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光纤到户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企业共同使用的需要。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光纤到户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凡未达到光纤到户设计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光纤到户标准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六、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通信行业专家参与,达不到光纤到户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备案部门不得予以备案,通信运营企业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光纤到户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监督,严把设计、施工图审查和验收关,并联合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四川省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光纤入户工程技术规范》(DBJ51/004-2012)在光纤入户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上的要求更为具体、详实,更具有可操作性,应优先采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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