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股份制公司变更经营地址需要哪些材料

时间:2015-05-21 10:40:19 | 关注度: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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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公司在不实际改变住所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住所写法的变更,但需提交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对住所写法的变更作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章程修正案),无需另行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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