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城乡规划督察员人选工作的说明
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
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派驻指定城市执行城乡规划督察任务的工作人员。
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促进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主要督察事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是否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有关城市发展和控制的要求;
(三)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四)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五)《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推荐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规定和实施要求;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专业水平和行政管理经验;
(三)在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执法岗位担任过5年以上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具有国家注册规划师资格等相关技术资格(职称);
(四)已退休或已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的县(处)级或以上领导;身体健康,适应异地派驻工作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推荐程序
(一)希望各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当地人事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督察员推选工作。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符合条件人选介绍省派规划督察员有关工作情况,在自愿基础上由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经原单位同意,将推荐名单、《督察员候选人基本信息调查表》、候选人最近的体检报告报送地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各地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规划督察办;
(四)规划督察办对各地报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候选督察员名单。
五、有关待遇
候选督察员经综合考察合格后,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聘任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并颁发聘书和证件。督察员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福利医疗等待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相关文件标准发放工资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