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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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职改字[2002]2号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门、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组织、统一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02年6月10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 职称 评审 办法 通知
报 送:省职改办
抄 送:在蓉非国有企业、科技机构
(份数:400份)
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的新需要,实现国际间人员资质互认,使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在专业学术技术、能力水平等方面的评价尽快与国际通行的方式以及国家实行的执(职)业资格制度接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职称资格评价体系,切实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下称职称资格),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受聘于某一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具有的前提条件,它依照国家、省、市颁布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条件和程序,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基础上,通过社会化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认可。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际工作需要,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限额管理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委会及同行专业组
第四条 本市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委会)是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组建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家评价机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具备条件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和专家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家评审委员会以市属专家为主体,在建立学术技术专家库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计算机随机确定评委会成员。评委会根据专业面及工作量大小,一般由7--25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任期二年。评委会按专业(学科)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若干个评议组。评委会成员行使评审表决权。
第六条 本市各类评委会的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资格或享受正高级待遇的委员不低于四分之一,中青年专家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三。各评委会可在中央、省驻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中聘请1-3名专家,但应征得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推荐认可。
第七条 评委会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恪守职业道德,熟悉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担任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学术带头人。
第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按照上述条件提出拟设评委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经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进入评委会专家库,各评委会的评委均从评委会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本市获得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以及留学回国和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直接进入评委会专家库。
第九条 评委会按规定评审权限范围受理全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企业、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评审,同时,经市职改办审核同意可受理中央、省在蓉单位及其他省、(地)市的委托评审。
三、申报、评审及审批
第十条 职称资格评审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用、政府指导的原则开展工作,全社会都应当尊重个人申报权。申报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职称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审材料报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核实,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区(市)县职改办、市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代理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相应专业评委会办公室(报送材料的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负责通知,但年内必须完成当年的申报评审及审批工作。);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的,需经市职改办复核签署意见(本市职称资格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见附一)。
第十一条 评审材料的收受和审核工作由各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办。对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不具备评审标准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的实施由各评委会负责组织,采取会议形式进行,会务工作由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基本步骤如下:
1.专家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委会组织评委及聘请的同行专家学习有关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评审标准条件及工作纪律,通报评审材料收受情况;分发评审材料,做好评审安排。
2.专家审阅评审材料。每个申报人的材料应由三名同行专家审阅,一人主审,两人辅审;审阅人应认真、仔细地审阅申报人的全部材料,主审人做好简明扼要的审阅材料记录,与辅审人研究写出评语初稿。
3.专家同行评议。同行评议在评委会的专业(学科)组进行,专业(学科)组长负责本专业组的同行评议工作。主审人应向专业(学科)组逐一介绍所审人员的详细情况,根据评审标准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经专业(学科)组充分讨论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主审人进一步完善评语,向专业组宣读并通过后,作为专业组评审意见记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相应栏内,并将《材料审阅记录表》等评议材料以会议纪要形式写成书面材料交评委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4.评审表决会议。评审表决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评委必须达到或超过评委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才能举行。评审表决会议首先应介绍通报上一次评审表决会议情况,进一步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标准条件及工作纪律,进一步讨论研究需要明确和统一认识的有关问题;专业(学科)组长向评委会汇报同行评议的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员(包括被专业组否定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宣读专业组评语、排序、投票结果,回答评委质疑,展示有争议人员的全部评审材料。评委在认真讨论、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评委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评委总数为25人的,应占出席会议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如有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认为情况不清楚,需要调查或补充材料的,暂不表决,作为“暂缓”人员处理。评委会办公室按评审表决会议的结果将申报人的材料按“通过”、“未通过”、“暂缓”三种情况分类,并将表决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组织意见”栏,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填写评审表决日期,加盖评委会印章;同时填写《成都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送审名册》、《未通过人员名册》、《暂缓人员名册》,将评审表决会议基本情况、评审结果以及专项问题处理办法等写成“XXX评委会第X次评审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评审通过的职称资格,必须报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无效。职称资格的审批手续,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十四条 职称资格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评委会工作纪要,包括评审工作简况、评审表决会议基本情况、参评总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暂缓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评审结果送审名册》、《未通过人员名册》、《暂缓人员名册》(均一式一份)以及送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第十五条 经评审未通过和“暂缓”人员,由各评委会办公室以评委会名义向呈报单位行文通知。未获通过人员,一般不得复议,一年内也不得重新申报。如有专业(学科)组同行评议时获全票通过,评委会表决时仅差一票而未获通过或确属个别评审不准确的,由所在单位详细陈述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即初级经区(市)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级经市职改办审查同意,方可送原评委会复议。
第十六条 职称资格审批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的评审结果通知申报人。获得职称资格的人员应在六个月内持评审结果通知书,到职称资格审批办事机构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资格审批公布后及时清退评审材料,妥善保存评审过程中评委会的相关材料;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妥善保管评审的全套材料,并将批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立卷归入本人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
四、监督与纪律
第十八条 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对评委会的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市纪委监察局驻人事局纪检组监察室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监督。接受人民监察员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在职称资格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人提交的评审材料应当真实可靠。有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资格的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考核、评议”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在职称资格评审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评审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保证一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或不能按时开展评审工作的,应报经市职改办同意。未经同意,评委会办公室推迟、拖延评审时间,影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能坚持评审标准,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办公室,要视情节停止其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材料和评委会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应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施加影响,授意通过谁或不通过谁。对操纵、暗示评委会及其委员、专业(学科)组及其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评审通过的职称资格,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评审专项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每人次320元,中级职称每人次200元,初级职称每人次1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以区(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或政府人事代理机构统一受理申报材料的,负责审核评审材料的真实可靠性,负责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并代收评审费。在评审材料报送相应专业评委会办公室同时,所收评审费的80%,交评委会办公室,作为评委会工作费用,余下的20%作为受理和完善个人申报评审材料以及报送相关评委会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作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政府人事代理机构和各评委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并出具正式发票,不得层层加码。评审费主要用于受理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生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劳务补助和场地租用等。评审费要专款专用,开支要符合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审计监督。凡擅自或变相增加评审费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清退,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市过去在此方面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一、《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二、《成都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名册》
三、《专家审阅评审材料记录表》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决票》
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决结果统计表》
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送审名册》
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未通过人员名册》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缓”人员名册》
九、未通过人员发文通知(样式)
十、“暂缓”人员发文通知(样式)
十一、委托评审结果发文通知(样式)
附一
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1.《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推荐表》(按相应评委会成员数报送相应份数)。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4.取得现职称资格受聘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一式一份)。
5.近三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三个年度,一式一份)。
6.本人代表作(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专题技术学术或成果总结等,一式一份),如系合作或集体完成,应具体说明本人承担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
7.其他证明材料(最高学历证明,职称英语、计算机考试或免试等有效期内的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积分登记,现任职称资格证,获奖证书、成果鉴定及其他主要业绩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均一式一份),此项材料的复印件均需本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章。
8.《成都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申报名册》一式一份。
9.属委托评审的应报送委托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出具的委托函(一式一份)。
10.申报高级职称的应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高级职务资格答辩登记表》(各一式二份)。
报送的评审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各种表的各栏目必须全填,没有内容可填的栏目必须写上“无”,非选择项目用笔划去。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资格的材料,统一使用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申报材料专用袋》包装传递,并应详细填写申报材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