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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时间:2015-08-28 22:13:49 | 关注度:206 次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机构 政务办理中心
服务对象 个人 行业类别 勘察设计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需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内)。 收费情况 1、注册费:50元/人、2、执业印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计办价格[2000]299号、浙综财字[2005]5号、浙综财字[2007]12号)
岗位联系人 黄越 邵引晓 联系电话 0571-85216767
设立依据
1、《建筑法》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3、《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受理条件 具体条件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部属单位直接上报省注管委办公室);
2、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对准予注册的人员,于法定时间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注册印章。
流程图 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流程图.doc
材料明细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需要);
3、申请人业绩(初始注册需要,有个人签字及单位公章);
4、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延续注册及逾期初始注册需要);
6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变更注册需要)。
以上材料均为一份。
表格下载 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doc
注册材料及数据申报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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