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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时间:2015-09-08 20:26:15 | 关注度:203 次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备案须知
一、项目备案
(一)备案条件
1. 具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省外企业;
2. 申请备案之日起,企业无以下事项之一:
(1)近3年内未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制裁;
(2)近2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近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四级安全事故的,企业已经接受处罚,还未整改完毕,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5)企业受到住建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其公示期未满。
(二)备案程序
1. 企业签订监理合同前或投标前,须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政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办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备案手续。
2.企业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住建厅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通知备案企业;提供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经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正资料。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已备案的企业凭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发的《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项目备案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提交资料
1.《外省工程监理企业进鄂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监理业务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拟进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名单。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工程不少于3人,二级工程不少于2人、三级工程不少于1人)和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章并经本人签名);其他监理人员需提供省监理员证、省监理师证等岗位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便核验。
(四)《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鄂项目备案表》只限于本备案项目使用。
二、年度备案
(一)备案条件
1. 具有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省外企业;
2. 申请备案之日起,近3年内企业无以下事项之一:
(1)企业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制裁;
(2)未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3)企业受到住建部门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3. 首次年度备案的企业,近3年内在湖北省内完成过8项及以上监理工程项目,且信誉良好的;
4.延续年度备案的企业,上个备案期内在湖北省内承揽过3项及以上监理工程项目,且信誉良好的。
(二)备案程序
1.符合年度备案条件的企业,可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楼政务大厅(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办理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年度备案手续。
2.企业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住建厅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通知备案企业;提供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经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正资料。补正资料后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3.已备案的企业凭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发的《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年度备案表》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三)提交材料
1.《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年度备案表》(一式四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驻鄂业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和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拟进鄂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名单,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本企业相应类别资质条件最低要求人数的1/2,备案后的注册人员可在鄂从事监理活动。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需提供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章并经本人签名);其他监理人员需提供省监理员证、省监理师证等岗位证书复印件;
6.首次年度备案的企业,提供近3年内在湖北省内完成的监理工程(需8项及以上)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省住建厅核发的项目备案表、建设单位出具的履约评价;
7.延续年度备案的企业,提供上个备案期内在湖北省内承揽的监理工程(需3项及以上)证明材料,包括上个备案期内承揽的监理工程项目清单、项目监理合同、项目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证明书、建设单位出具的履约评价。
(四)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鄂年度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驻鄂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变更的,应到原备案部门重新进行年度备案。
(五)企业办理年度备案后,在有效期内可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不再需要办理项目备案。
三、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未在省住建厅办理备案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接受省住建厅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四、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五、所有备案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合法,使用A4(210 mm×297mm)纸张,按顺序装订,且须加盖企业公章。对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将依法在厅网站上公布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备案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027-6887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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