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8-29 23:31:55 | 关注度:131 次
事项名称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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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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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办理地点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电话 |
0311-8790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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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及条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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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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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具体内容 |
1、经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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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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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具体内容 |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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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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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节 |
受理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分窗口) |
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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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事教育处 |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复核审批结果 |
提出是否予以审批的意见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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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主管厅领导 |
对处室意见进行审定 |
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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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窗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分窗口) |
审查需向申请人送达的材料是否齐全 |
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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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环节 有〇 无● |
现场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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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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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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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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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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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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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依据 |
计办价格(2000)299号 计办价格(2000)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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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每人一百三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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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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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件 |
名 称 |
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
有效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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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 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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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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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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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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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 |
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 |
监督电话 |
0311-87805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