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时间:2015-09-01 22:10:01 | 关注度:19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施发〔2005〕28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345号)、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124号,关于强化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331号

  申请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新申请: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依据《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黔建施发〔2005〕28号)第六条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延期申请:依据《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11〕148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续延期申请表,并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提交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属于核发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出准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对准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

  4、公示结束后,无异议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企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112办公室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理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受理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每周二下午、周五上午为资料审查时间,不收件

  受理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112办公室)

  邮编:550003

  联系电话:0851-8536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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