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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复查审查要点
时间:2017-11-10 15:23:58 | 关注度:238 次
川建建发〔2017〕80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经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和《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4〕345号)的规定,我厅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复查审查要点》,现印发你们,请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2016年11月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复查审查要点〉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855号)即日起作废。
四川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复查审查要点
一、因资质管理纳入监督复查的
建筑施工企业因以下原因纳入重点监督复查:
1、企业注册人员及其它技术骨干数量严重不达标的;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3、企业存在涂改、伪造证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证书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查企业提交的以下材料:
1.带条码的《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表》;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纪要)、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企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5.针对附表中公司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二、因市场管理纳入监督复查的
建筑施工企业因以下原因纳入重点监督复查:
1、在工程招投标中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项目中标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2、出租、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工程承包中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3、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引发群体性事件,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4、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含80分);
5、企业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生产条件而拒绝停工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6、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其它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查企业提交的以下材料:
1.带条码的《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表》;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纪要)、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针对附表中公司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三、因工程质量与安全纳入监督复查的
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被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扣分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审查企业提交的以下材料::
1.带条码的《2017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表》;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纪要)、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针对附表中公司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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