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5〕13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川建发〔2014〕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方式
1.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外入川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依照《办法》所附的动态核查判定标准,判定企业核查结果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省住建厅和住建部许可资质的企业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需提出处理建议,按资质管理权限上报依法实施)。
2.省厅将对市、州动态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并核查部分企业(含省外入川企业)。
3.省厅负责全省动态核查情况公示和处理结果通告。
二、时间安排
1.核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7月底结束,各地核查结束后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动态核查工作情况及《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一览表》(附件1);
2.9月底前各地完成企业整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关于企业动态核查处理决定的通告》及《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需报省住建厅和住建部处理的企业应附《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
3.11月底前省住建厅发布本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处理结果通告。
三、核查范围和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办法》明确的原则和比例,确定2015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动态核查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纳入动态核查范围);按照《办法》要求的核查内容对企业资质条件是否满足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核查。
四、工作要求
1.动态核查工作必须依法按照核查程序进行。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企业发出《动态核查通知书》,并按规定指派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相关人员对企业进行核查。
2.认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按要求填写《企业动态核查表》,并经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保相关资料和手续完整,以存档备查。
3.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处理,应在动态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公示结束,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实施。
4.各地上报的处理结果必须是已依法完成处罚或处理程序的;上报处理结果时应将作出处理决定的通告和《201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一并报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