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如何办理

时间:2016-02-21 12:20:29 | 关注度:86

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如何办理?暂定资质(市属企业标准):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以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为准,但其中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查对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取得方式必须为出让。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必须在3万平方米以上。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提供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条件中的第1、5、6项。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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