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0-03 23:30:16 | 关注度:1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013年12月26日,泸州市江阳区摩尔玛商场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导致火灾,过火面积18502平方米,造成4人死亡、40人留院观察。为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抓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修订或编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抓紧组织修订或编制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修订或编制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坚持统筹发展,合理布局;坚持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为辅,其他替代性气体能源为补充;坚持供气安全,优质服务;坚持深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坚持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同时,要坚持统筹城乡燃气发展,适度超前布局燃气管网和场站,完善城镇供气调节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提高城镇燃气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按照气源可供量合理发展燃气用户,科学合理确定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修订或编制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要认真组织专家评审,严格把关,提高质量,注重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可行性并有效实施。已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的城镇,应当与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衔接,或者合并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城镇燃气“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意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修订工作;2015年底完成本地城镇燃气“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及时报当地政府批准;请分别于2014年7月上旬和2016年1月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严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符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审查城镇燃气设施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防止城镇燃气设施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距离等违反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防止燃气管网与其它市政公用管道、管线违反技术规范不合理叠压交叉造成安全隐患。
    对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将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监督范围,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城镇燃气管网等配套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建设单位不得违法从事管道燃气项目建设及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划定或扩大城镇管道燃气供气区域。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时将燃气设施及管网竣工图等竣工资料档案提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按规定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燃气设施及管网竣工图等电子资料。
    三、强化城镇燃气设施项目建设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的监管。要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燃气设施及管网的建设任务。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网敷设及其选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应完善燃气工程设施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及进场验收的相关记录。
    燃气经营企业应通过招标等合法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设施及管网设计和施工企业,承担设计、施工和为用户改管、安装燃气设施、燃烧器具的任务。要采取措施,禁止燃气用户擅自委托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改造燃气管线,从源头上杜绝私拉乱接燃气管线的现象。
    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网的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管网进行监测和检测,提高监测和检测水平;城镇燃气管网与其它管网交叉的,必须按规范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要按国家标准,规范燃气抢修作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恢复供气,确保供气安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燃气安装施工企业服务价格的监管,并适时对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的燃气工程材料和设备等记录进行抽查。
    四、严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作业
    燃气经营企业要以管网和用户为重点,切实做好“防泄漏”工作。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拆卸、维护、抢修与保养,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标准与规范。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标准,规范操作,严禁违章指挥、野蛮作业。要加强技术与安全培训,着力解决部分管理人员与岗位人员“不懂(安全知识欠缺)、不会(安全技能不高)与不为(安全工作不实)”的问题,切实提高企业全体人员的安全素质、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要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企业的各类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作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好文件和档案管理。
    五、着力加快城镇燃气老旧管网改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抓紧开展燃气管网和燃气设施普查,摸清地下燃气管网的布局、走向、埋深、管径和敷设时间,并建立数据库。要强化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对建成运行10年及以上的城镇燃气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定期进行运行状况安全检测。
    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燃气管网隐患整治台账,对建(构)筑物占压、损害燃气设施构成安全隐患的,及时向辖区安全监督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处置。燃气经营企业对即将达到设计和使用期限的管网、特别是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老旧管网,应当制定管网改造计划,并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按计划完成老旧管网改造。
    六、切实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保护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建设、拆迁等施工作业的管控。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燃气管线设施防腐、绝缘、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公开服务与报警电话。涉及施工中必须实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区域,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责任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防止燃气设施因不当外力损坏。对违规野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报告辖区安全监督和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认真实施《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燃气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督中,应当检查企业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做出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对象及评价结论进行登记记录。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自行对燃气设施和管网以及岗位人员的操作、管理开展安全评价,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在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活动时,企业应当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八、扎实开展城镇燃气违法经营专项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督促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抓紧办理。要切实做到审批与指导并重,指导在前;监督与服务并举,服务为先。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燃气经营企业获得供气区域、营运生产及行政许可的情况,加强准入管理。严禁未经鉴定审查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燃料进入城乡燃气市场,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引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违反法定程序划定供气区域,严禁以委托经营或委托管理的名义将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转让。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达不到燃气经营许可要求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清理整顿;对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及时报请同级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燃气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大力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技术装置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采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在燃气储存、灌装和瓶库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调压站(柜、箱)等设备要增设过压切断装置。要在燃气用户中推广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对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用户,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可暂停供气服务。
    单位用户、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用户、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安装有燃气设备的用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并保持良好运行,应安装性能良好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16层以上民用住宅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安装燃气设施的上述建筑物,应当按要求配置安装安全装置。
    十、加强城乡居民安全用气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多层次开展燃气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督促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定期开展燃气管线以及入户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查处燃气用户擅自拆(改)燃气设施、违反规定安装使用燃气器具、盗窃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高工业企业用户、商业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和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做到燃气安全家喻户晓。要提倡燃气经营企业定期为用户统一购置并更换户内燃气专用软管,价格由发展和改革(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直接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建立用户档案。要强化燃气用户室内管道及燃气设施、居民区埋地管线、阀井及调压装置的排查整治,及时更换老化管线和设备,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规范使用和自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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