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厅实施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

时间:2014-07-17 10:29:01 | 关注度:161

    川建建发[2008]305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建发[2008]30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以及建设部有关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造员的定义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执业信息卡,担任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员可作为核准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人员的条件。

    二、建造员资格的条件

    (一)通过考核认定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参加省建设厅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两年以上;

    4、受聘于一个建筑业企业。

    三、建造员的专业设置

    建造员设置5个专业,每人只能申请其中1个专业。

    1、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地基与基础、钢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土石方、防腐保温、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体育场地设施、特种专业等。

    2、市政公用工程:包括市政工程、管道工程、城市照明工程。

    3、机电工程:包括石油化工、建筑智能化、消防工程、电梯安装、冶炼、电力、机电设备安装等。

    4、公路工程:包括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设施、桥梁、隧道等。

    5、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水利水电、航道、水工建筑、堤防等。

    四、建造员的执业证书

    对考核认定合格或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建造员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信息卡。证书及印章、信息卡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制作,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经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可延续使用两年。每个建造员只能取得一个专业的一本证书。

    五、建造员的执业

    1、建造员应当在其执业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建造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小型工程规模标准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2、建造员不能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员,在其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3、建造员在执业有效期内发生执业企业变更、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四川省建设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建发[2008]270号)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4、建造员的执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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