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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山西省园林城镇标准》的通知(第26号)
时间:2015-08-30 16:10:15 | 关注度:156 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山西省园林城镇标准》的通知(第26号)
晋建村字[2014]2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2008年省级园林城镇暂定标准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城镇创建活动,建制镇绿化水平不断提高,园林城镇创建取得明显成效。为适应城镇化发展要求,在总结近年园林城镇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暂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山西省园林城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就实施新《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加强对新《标准》的学习理解,认真组织实施。将新《标准》贯彻到所有建制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创建园林城镇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各建制镇应按新《标准》不断完善绿化工作,经自评达到省级园林城镇的建制镇,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将申报材料(含申报请示、申报表、自评表、申报文字及音像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按申报程序逐级审核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底。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园林城镇创建活动的指导、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已获省级园林城镇称号的建制镇,要按照新《标准》逐条逐项组织进行回头看,强基固本,拾遗补缺,进一步完善已取得的建设成果,并积极向国家级园林城镇努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于今年第三季度组织已获省级园林城镇称号的单位开展互评互学现场观摩会。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厅村镇处。
附件:1、山西省园林城镇标准
2、山西省园林城镇达标情况自评表
3、山西省园林城镇申报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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