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06 10:33:07 | 关注度:220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市〔2015〕14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各施工许可审批机构:

    去年以来,各市建委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向所辖县区下放施工许可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11家,下放补办权限32家,全省审批机构已达133家。但经企业和群众反映,结合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地区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存在“搭车收费”、“搭车审批”等现象,影响项目开工建设。为进一步规范许可条件,切实提高审批效能和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4.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承包书)和合同,项目经理、总监注册证书。

    5.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6.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具体保证措施,以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

    8.补办施工许可的附处罚决定和处罚收据。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各审批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的前置条件,依法实施施工许可,不得搭车收费,不得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因特殊情况确需增设许可条件的,应具有市级政府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并报省厅备案。

    三、各市建委要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及本区域内各审批机构的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是否搭车收费,是否擅自增设许可条件,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对各审批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搭车收费、增设其他许可条件的审批机构要立即整改,期限一个月。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省厅将视情形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暂停施工许可发放权限等处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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