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核准指南

时间:2016-07-23 09:48:26 | 关注度:209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条件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上述文件可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网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www.mohurd.gov.cn)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业信息网中的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网(www.lnjst.gov.cn)上查阅。
 
    三、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市政、城市道路照明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涉及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资质的,须单独提交材料。如企业同时申请涉及不同审批部门的资质,须分别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一页,每项资质初审部门均须填写一张审核表。
 
    申请建筑幕墙、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申请人应登录辽宁省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并提交,网上信息与书面资料相符,方可达到受理条件。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在封面打印企业名称和申请资质类别等基本信息,严禁使用活页夹装订。人员资料按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顺序装订,除注册执业人员仅须提供社保证明外,其他3类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顺序须与申请表名单顺序一致。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含绥中县、昌图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五、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初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发布公告,公告后企业可办理取证相关事宜。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七、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A0701房间,行政许可办理大厅。
 
    联系电话:024-23447635。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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