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2、行政许可条件
(1)甲级资质
①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③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④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⑤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乙级资质
①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③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④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⑤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3)丙级资质
①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②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③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④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⑤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4)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③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3、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①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②法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③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④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⑤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⑥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上述材料均可到省建设厅网站下载示范文本)
4、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审核;
(4)甲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初审同意后,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由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乙、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5、行政许可受理方式
随时受理。
6、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认定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实地审核的,审核时间为二十个工作日,审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7、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8、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9、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沈阳市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 A座 701房间;
联系电话:024-23447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