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08-25 10:06:45 | 关注度:130

  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以下事项变化,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注册资本、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改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五)工商注册地跨区域(包括跨省、省内跨设区市和市县)变更的;

  (六)企业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互换变更的。

  企业分立或者改制、合并后涉及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属于资质变更受理范围。企业应当依照资质审批程序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办理权限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且属企业名称、改制、合并和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由省厅相关处室受理签署意见后报部办理;其余变更事项,由省厅直接办理并报部备案。

  (二)企业主项资质由省厅审批的,变更事项由省厅相关处室办理。

  (三)企业主项资质由设区市审批的,变更事项由设区市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并报省厅备案。

  (四)工商注册地在本省跨区域变更的,分别由企业原工商注册地和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厅提出申请,经省厅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由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厅办理变更手续。

  (五)企业资质主、增项互换变更的,由原主项资质批准机关签署意见,报新主项资质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报时限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注册资本、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二)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企业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三)其他变更事项按企业实际需要时间申报。

  四、变更程序

  (一)网上申请。

  1、登录“河北建设网”(网址:www.hebjs.gov.cn),选择“网上办公大厅”中“建筑市场处”栏目(金属门窗、起重设备安装和预拌商品混凝土选择“材料装备处”;市政公用工程选择 “城建处”);

  2、根据企业所需办理的业务类型选择相关入口(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厅或者设区市);

  3、使用企业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系统使用说明》

  (见“网上办公大厅”中“通知公告栏”)填写相关数据信息;

  4、网上打印带条形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二)材料制作。

  企业根据本《通知》变更材料要求,准备相应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三)受理办理。

  企业携带变更材料及相应原件,按照变更管理权限到相关部门办理。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当日办结。

  五、变更材料

  变更申请材料分为通用材料和专用材料两类。通用材料是指变更所有事项时均须提交的材料;专用材料是指办理该变更事项应当提交的专门材料。

  (一)通用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见附件所示格式);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专用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

  (2)企业原章程和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以企业新名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新名称企业关于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者工作简历)、聘用(任)合同复印件。

  (6)新名称企业关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以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7)资质标准有建造师要求的,需提供已变更注册到新名称企业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含变更页)复印件或者省执业注册中心出具的变更注册证明。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或者任职文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4)属于通过股权出资转让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供股权出资转让协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权转让和注册资本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变更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负责人变更的决议或者任职文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聘用(任)合同和职称证书(或者工作简历)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变更

  (1)企业关于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聘用(任)合同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3)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5、企业住所地址变更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住所地址变更的决议或者文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3)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注册资本变更

  (1)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资本变更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2)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其中企业减资的,还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审计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只需提供通用材料。

  8、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的需提供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2)新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

  的书面意见原件;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工商注册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

  (5)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6)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或者

  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8)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负责人任职决议或者

  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者工作简历)、聘用(任)合同复印件;

  (9)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用

  (任)合同、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10)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已变更注册到新名称企业的注册证书(含变更页)复印件;

  (11)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近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其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9、企业改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1)企业改制方案和批复文件复印件(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等分割情况);

  (2)新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材料(6)—(11)。

  10、企业合并后相应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1)企业合并方案复印件;

  (2)新企业章程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4)企业合并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其余材料同跨区域工商注册地变更材料(7)—(11)。

  11、企业资质主、增项互换变更

  原主项资质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

  六、材料要求

  (一)企业同时有多个变更事项的,均在同一张《审核表》上填写。

  (二)企业均需在所有变更附件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原件备查。

  (三)企业需编制变更附件材料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

  (四)材料份数:除报部需《审核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外,其余为一式一份。

  七、其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本省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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