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之后资质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的公司依据契约及法律规定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不管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原公司资质等级可以承继,可按资质变更的程序处理。
说到这里,就要介绍一下重新核定需要哪些材料的问题。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以上便是企业合并后关于资质变更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