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时间:2016-02-21 14:28:08 | 关注度:100

  事项名称: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申办主体:个人,企业

  办理结果:《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条件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2001年1月20日发布,第二条第(二)款第2点、第3点;第二条第(三)款

  ⒉乙级

  ⑴ 资历和信誉

  ① 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划分见附表2);

  ② 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社会信誉较好,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⑵ 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至少有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⑶ 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测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8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⑷ 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⑸ 业务成果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诸专业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计划单列市工程勘察奖(含表扬奖)。

  ⒊丙级

  ⑴ 资历和信誉

  ① 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划分见附表3);

  ② 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⑵ 技术力量和水平

  有编制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4名;有配套的技术人员,工程质量合格。

  ⑶ 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专业任务相应的机械设备和测试监测检测仪器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50%。

  ⑷ 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㈢ 劳务类

  ⑴ 资历和信誉

  ① 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

  ② 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⑵ 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定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⑶ 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⑷ 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操作

  1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无

  2

  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无

  3

  申请晋升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无

  办理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依据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依据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