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9-10 16:41:48 | 关注度:77 次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 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 号) 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 [2001]178 号); 5、《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 [2007]86 号); 6、《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2001]217 号)等。 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8、《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14号令) 9、《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122号令) 10、《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市[2007]18号) 11、《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15]268号)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报条件: | 具有法人资格,且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一、工程勘察资质申请 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及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备注; 二、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初次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1、在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中提交资质申请,同步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和数据备案申请,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资质申请; 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省内业绩)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大型业绩)(建办市[2012]36号),由企业承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初次申请不需提交企业业绩)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文档。 三、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申请(除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原资质证书副本; 5、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中官网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毕业证、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除身份证外,提供原件核对; 6、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四、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仍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 号)提交材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备注。 五、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初次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具体要求详见备注,下同);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1); 4、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六、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升级、增项、重新核定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5、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6、原资质证书副本。(电子证照库查询)。 七、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延续申请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中官网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毕业证、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除身份证外,提供原件核对; 3、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5、原资质证书副本。(电子证照库查询)。 八、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一)可简化审批手续的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二)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九、资质证书变更 1、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企业名称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企业变更后的章程; (6)工商变更登记基本情况表 (7)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2、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经济类型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3、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4、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变更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保证明,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根据《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3)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5、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证书企业名称变更: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6、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证书除企业名称外的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7、省厅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8、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备注: 一、资质申请表具体要求 1、省住建厅许可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工程设计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另增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申请表及备案表均由“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和数据备案申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住建部许可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1)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两套。申请表及备案表均由“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和数据备案申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和《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10]93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电子数据光盘。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省内业绩)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大型业绩)(建办市[2012]36号),由企业承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三、《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所填报的业绩非申请资质单位完成的,除下列情形外,必须由承接该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出具证明,省外单位应同时附上加盖公章的勘察资质证书复印件(在专业技术人员经历证明中已出具的,不必重复提供): 1、在我省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作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 2、在我省甲级、乙级、丙级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取得中级技术职称,作为申请相应行业资质及对应资质等级中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五、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六、对于未改制的事业编制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时,在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具证明函后,其事业社保人员即予以认可,不要求此类人员提供社保证明。 七、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八、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九、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企业申请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部许可资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增补申请表》(厅或市许可资质); 2、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或申请注销资质的报告。 |
办理流程: |
许可机关: 1、住建部许可: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2、省住建厅许可: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工程设计乙级(除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乙级)资质,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丙级资质。 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省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专业丙级(除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丙级)、丁级资质,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 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许可程序: 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省住建厅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住建部。 2、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需核对原件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3、由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原件供核对。 4、设区市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资质证书变更: (1)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企业名称变更,经省住建厅审核后报住建部办理,其他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 (2)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证书企业名称变更,报省住建厅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其他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3)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报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4)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公时间: |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4:30 - 17:30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5:00 - 18:00 (夏令时) |
受理地址: | 省住建厅: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 |
责任部门: | 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市、县住建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
办理机关: | 省住建厅,市、县住建部门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承诺期限: | 12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不含现场勘察、企业陈述补充材料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0591-87674698 |
监督电话: | 0591-87562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