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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事
时间:2015-05-21 14:26:42 | 关注度:198 次
有关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事
老师好: 我想咨询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上经营范围是:从事与本公司相关电子产品和软件的联络,咨询和服务。经营方式:其他。象这样的情况如果在境内临时发生咨询服务的劳务,听说,税务所是能为此笔劳务开具服务业发票的,该代表机构为此笔劳务缴纳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工商局允许这样做吗?工商和税务是否有该分别理解之处?象这类的经营范围,老师您建议办啥种类型的企业?是不是该理解为只要税务所能代开发票就属于工商允许的经营范围?怎样理解经营方式:其他。谢谢老师
你好! 1、首先确认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上是“业务范围”,而不是你所讲的“经营范围”,更不存在“经营方式:其他”;其次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业务联络,而不能开展任何的经营活动和由此经营所产生的效益(包含以上所谓的劳务费或其他费用);最后,这样做是不允许的,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如一旦涉及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将会对此进行查处。 2、如贵公司想在中国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请设立一具有经营行为的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即可。 3、工商部门核定业务范围,代表处严格按照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联络,不可涉及经营活动,更不可开具任何的发票,如上所说工商部门可认定贵代表处从事了经营活动,将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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