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15-05-12 09:16:08 | 关注度:196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法定实施主体: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7、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8、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9、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0、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并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申请外,还应当事先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申请材料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四)提示

1、申请材料中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须提供其原件及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审查标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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