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代办:合伙企业解散的条件及其清算规则

时间:2016-07-20 22:18:45 | 关注度:149

成都工商代办:合伙企业解散的条件及其清算规则。    合伙企业解散的条件,是指合伙企业依法可以解散,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规则 ,是指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理和结算该合伙企业债权债务的程序和准则。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 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 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 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 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巧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巧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舞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 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 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 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此顺序清偿后仍有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 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 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0任。

各合伙人之间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无限连 带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分担亏损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 ,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巧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 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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