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6.3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有关执行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1-28 11:05:50 | 关注度:85

康定6.3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有关执行事项的通知。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近日,四川省地震局发出了《关于四川康定6.3级地震影响烈度Ⅵ度以上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的函》(川震函〔2015〕4号)(见附件1),公布了由中国地震局确定并与新一代区划图编图成果向一致的康定地震影响烈度Ⅵ度以上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参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见附件2),现就康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有关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地震局川震函〔2015〕4号文公布的康定6.3级地震地震烈度Ⅵ度及附近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PGA)、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Tg)区划图以及乡镇驻地地震动参数一览表,作为调整、提高后的抗震设防要求,是灾后恢复重建城乡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的基础依据之一,其具体区域PGA值系调整后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严格执行。

二、四川省地震局川震函〔2015〕4号文适当提高了康定地震灾区部分乡镇的地震动参数,即适当提高了部分地区抗震设防标准。康定地震灾区灾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提高调整后的具体抗震设防要求依据相应设计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责任主体要认真遵照执行。

三、未包括在川震函〔2015〕4号文中的乡镇、县(区)城市所在地其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仍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及其第1号修改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有关执行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3]12号)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执行。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川震函〔2015〕4号文提高调整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抗震设防。

五、今后,新的地震动参数国家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国家标准颁布后,建筑抗震设计按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四川省地震局关于四川康定6.3级地震影响烈度Ⅵ度以上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的函》(川震函〔2015〕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康定6.3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意见的函》(建标函〔2015〕1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3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