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听证会的通知

时间:2014-12-31 11:13:40 | 关注度:868

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听证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通过对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在建筑节能工程中应用情况的调研及省住建厅的专项检查发现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均存在产品质量极不稳定、工程质量难以控制、施工现场二次加工环境污染较大等问题。为提高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经研究决定召开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持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二章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第四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三、目的

通过听证会,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提供依据。

四、组成人员

(一) 管理部门

1、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1人

2、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人

3、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        1人

4、四川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              1人

5、四川省建设监察总队                  1人

6、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人

7、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人

(二) 设计科研部门

1、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1人

2、四川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            1人

3、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人

4、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人

5、四川大学                            1人

(三) 建筑施工企业、检测机构

1、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1人

2、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1人

3、四川省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人

4、四川交大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        1人

5、四川省同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人

(四)建筑节能材料生产企业(5家),相关企业请于2015年1月4日9:00-12:00、2015年1月5日9:00-12:00到省住建厅211办公室报名

五、时间地点

时间:2015年1月6日上午9:00分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4号心族宾馆三楼利源厅

六、相关要求:请各单位务必派员准时参会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涛

电  话:028-8556901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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