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

时间:2016-02-25 22:03:57 | 关注度:224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许可。(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的企业;

    (二)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等规定的资质等级的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下同);

    ⑤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⑦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⑧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代理机构(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0、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由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等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四)延续工程勘察资质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6、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增项的,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提供。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等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鲜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对申报业绩核查,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776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7319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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