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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时间:2014-09-27 15:07:35 | 关注度:193 次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我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提升,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是,仍有少数地区和单位对事故报送的要求和标准存在模糊认识,部门之间事故信息通报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存在事故迟报、漏报的现象。
为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信息传递迅速准确,形成事故信息报送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对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有效组织事故救援、降低事故的损失和影响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领导负责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及时、有效地报送信息和处置事故,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全面提升事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创新性
一是严格要求,进一步规范事故上报程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事故信息,对办理了施工许可和报建手续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监管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逐级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般事故原则上逐级报至地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是建立事故信息通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上报事故信息前,应相互通报事故情况,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一致性。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应在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17点前,将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业当月的所有事故接报情况进行汇总,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是建立事故信息统计分析联席机制,为创新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为全方位总结分析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事故类型、原因及其内在规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密切联系,每半年共同召开一次事故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会,及时研究解决事故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分析预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特大事故风险,发布预警信息,形成协同配合的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报案渠道。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完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事故报案、举报制度,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公布事故报案和举报电话,广泛宣传建筑领域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发生后的报案方式和处理程序,并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川安委[2013]38号)建立奖励机制,增强现场施工人员及群众在发生事故后,主动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案的意识。
三、强化事故信息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将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于出现主流媒体披露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事故信息不闻、不知或者报告滞后的情况,一律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房屋建筑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职责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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