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四川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4-08-04 11:10:08 | 关注度:187

 征求《四川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送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书面意见于8月15日前反馈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联系人:曾显兵   电话:028-85537815

    邮箱:958786537@qq.com

    四川省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38号)的具体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到2015年,全省力争建立完善的绿色建筑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产业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建立完善的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对国家机关、大型公共建筑等典型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全省20%以上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鼓励设市城市、县(区)规划和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镇)。

    第二条 2014年10月1日起,以规划审批文件时间为准,下列建设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新建建筑面积地上部分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四)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

    第三条 因地制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在攀枝花、凉山、甘孜、阿坝等太阳能丰富的地区应大力推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在成都、绵阳、德阳等夏热冬冷地区应优先采用地源、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农村地区应积极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

    第四条 加强公共建筑的节能检测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对公共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节能工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公共建筑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

    第五条 建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建材产业。在各类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建筑必须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推动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预制构配件、部品的工厂化、标准化生产与现场装配,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

    第六条 建立绿色建筑奖励制度,制定绿色建筑行动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获得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七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在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出让、立项审查、规划审批、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阶段,严格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

    (一)在土地出让阶段,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予以明确。

    (二)在项目规划阶段,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等环节。在出具、核定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许可指标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章,同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及概算。

    (四)在项目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和《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明确相关设计、技术要求及深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必须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五)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要求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凡未达到绿色建筑规定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拒绝整改的,暂停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在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实施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在运营阶段,建设单位在绿色建筑项目投入运行1年后,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证书。

    第八条 通过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鲁班奖”、“广厦奖”、“天府杯”、“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应优先推荐上报。对绿色建筑相关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列入绿色建筑承揽诚信记录。

    第九条 本细则自二O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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